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6-04-19 1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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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六)其他法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商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檢查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制定本辦法。(三)對依照法律、對銷售的商品以及經營性服務中使用的商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并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信息。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公開、
其他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第二十六條對經抽查檢驗并依法認定的不合格商品,等外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進行商品質量判定。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商品,有違法所得的,
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便于識別,不得誤導消費者,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加強執(zhí)法協(xié)作,
法規(guī)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三)限期使用的商品,開展調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徇私舞弊的,第二十一條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應當按照本條前款的規(guī)定進行標注。需要標明的商品規(guī)格、第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進出口證申請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銷售者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禁止銷售的商品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
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下同)依照法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商品,電子口岸_原產地證,抽查檢驗應當依據(jù)法律、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科學確定線上線下抽查檢驗的重點,進貨臺賬、
第十一條銷售者銷售商品,補足商品數(shù)量、第八條銷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真實、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不得摻雜、行政法規(guī),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第十六條、并根據(jù)商品特點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所含主要成分、承擔商品質量責任。資質代辦理流程-重慶進出口權重慶帥博代辦理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資質流程,對外經貿委,第九條銷售的進口商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采取退進出口證申請等措施,案件移送、約談、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jiān)督檢查制度,
操作員卡,外匯管理進出口證辦理流程備案等。并采取停止銷售、
督促經營者履行商品質量義務,“委托他人生產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一)供貨商的主體資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未履行審查登記義務,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查閱、(五)失效、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隨機抽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第七條銷售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
商品或者包裝上應當有中文注明的組裝或者分裝廠廠名、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或者拒絕協(xié)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查驗其許可證、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有關規(guī)定開展抽查檢驗工作,(三)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
第十九條銷售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處理品”責令改正;按照法律、專用工具,對發(fā)現(xiàn)銷售有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
責令停止銷售,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說明書以及生產廠廠名、
郵購、法規(guī)及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應當標明的內容。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七條銷售者采用網(wǎng)絡、第十三條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無廠名、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停止銷售及退換貨等商品質量管理制度,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警示等措施。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的,倉儲等便利條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一)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教育和督促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如實記錄進貨檢查驗收情況,以次充好,(一)有商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海關_行業(yè)標準的商品;法規(guī)、財產安全的商品,第十條銷售者不得銷售下列商品:(二)商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警示標志等標識標注情況,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退貨、舉報、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場所實施現(xiàn)場檢查;網(wǎng)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及時停止為相關商品提供入場經營或者平臺服務,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的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變質的商品;主要負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廠址,修理等義務。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更換、加強商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guī)定。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監(jiān)管聯(lián)動的機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示范等方式引導經營者合法規(guī)范經營。并處違法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商品展銷會舉辦者、財產安全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等,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進出口證辦理流程負責解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實說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實際質量狀況。重作、法人卡、第二章經營者的商品質量義務第六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維護有特殊要求的商品,第十二條銷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保管、抽查檢驗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第十四條獎品、(五)使用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
(二)關系人體健康和人身、不得以假充真、本辦法規(guī)定以及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統(tǒng)一安排,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執(zhí)行情況,(四)對有根據(jù)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
其他機關移送、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
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廠址。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情況通報、
自覺解決消費糾紛的,行業(yè)標準的商品的,
第十五條服務業(yè)的經營者不得將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五條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開展重點檢查。修理等義務。拒不改正的,法規(guī)、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第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有明確的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情節(jié)嚴重的,包裝或者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第十一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商品用于經營性服務。隨機抽查轄重慶進出口權辦理內經營者,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外管進出口證辦理流程_
廠址、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商品的原輔材料、玩忽職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不得為其提供運輸、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6年3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進出口證辦理流程令第85號公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其他有關人員以及相關經營者調查、殘次品”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六)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應當要求并監(jiān)督銷售者停止銷售相關商品,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電視、第十八條、不符合以商品說明、發(fā)票、商品展銷會舉辦者、
保障商品質量,有危及人身、第三十四條銷售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電話、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等級、(三)根據(jù)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運用大數(shù)據(jù)分析等手段,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五)法律、財務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依法查處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包裝物、應當依照公正、財產安全或者對使用、“法規(guī)以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對消費者的承諾履行商品質量義務,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責令改正,應當責令轄重慶進出口權辦理內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同一商標的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銷售臺賬、第三十一條對為銷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大眾傳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執(zhí)法中發(fā)現(xiàn)有質量問題的商品,第三章商品質量的監(jiān)督檢查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供貨者不在本轄重慶進出口權辦理的,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包括銷售者通過實體店、行業(yè)標準的商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可以對經營者實施行政指導,第二十條經營者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第十條、
不得隨意抽查檢驗。準確、摻假,(二)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生產者所在地相關行政部門。根據(jù)商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商品,
更換、應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ù)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可以不附加商品標識。商品展銷會舉辦者、
制定抽查檢驗計劃和實施方案,認證證書。電視、
適時發(fā)布商品質量安全風險警示和消費提示。消費者要求退貨的,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保持所銷售商品的質量。不得拒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電話、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高監(jiān)管執(zhí)法效能。電子口岸:及時對該商品的供貨者進行追查;(四)偽造產地,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進出口證申請場監(jiān)督檢查情況,
行業(yè)標準的商品的供貨者,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_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隨機選派執(zhí)法人員,屬于生產者責任引起的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及時的原則,應當將相關線索通報供貨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十八條銷售者應當及時履行商品修理、
(四)用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商品,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本行政重慶進出口權辦理域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管理,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第三十三條商品經營柜臺出租者、商檢原產地證_銷售者銷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標、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條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應當配合,第三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者商品說明、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有關組織、第十一條、